发布人:夏天来源: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:2013-08-23 09:18
公平会委员会议通过,美商维玛台湾分公司从事多层次传销,招募限制行为能力人为参加人,未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书面允许,违反依据公平交易法第23条之4所订定之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16条第2项规定,处新台币5万元(约合人民币1.02万元)罚锾。
公平会表示,依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规定,多层次传销事业招募限制行为能力人为参加人者,应事先取得该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书面允许,并附于参加契约。
公平会对维玛公司进行业务检查时,发现该公司无法提出部分限制行为能力参加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书,仅于申请书上加注〝补监同〞,该公司招募限制行为能力人,未于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允许,已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16条第2项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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